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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核查监督。
第四章 组织保障
第二十三条 对即时结算实行统一管理,分级负责。省级医保部
门负责制定本省即时结算经办规程,指导各地做好即时结算管理服务
工作。各地医保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即时结算经办实施细则。各
级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即时结算经办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各级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,做好医保基金预算
管理、请款、拨付等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将即时结算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
管理范围,做好费用审核、结算清算、绩效考核等工作。
第二十六条 省级医保部门优化完善医保信息平台,推进医保业
财一体化系统建设和应用,完善支付方式改革子系统,为即时结算提
供技术支撑,指导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协议开展信息系统改造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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