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据文本
上下文片段
196 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。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 力。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主管人员)的,应当具备会计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。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。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,提高业务素质,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。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。 第三十八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,做假账,隐匿或者故 意销毁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,贪污,挪用公款,职务 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,不得 再从事会计工作。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。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,由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主管人员) 监交;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主管人员)办理交接手续,由单位负责 人监交,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,对单位可以并处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属于公职人员的,还应当 依法给予处分: (一)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