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定位

原文证据预览

核对引用片段、定位信息和源文件路径,确认答案是否可追溯。

证据文本

上下文片段

原文复核优先级 先确认上下文是否完整,再判断该引用能否进入底稿或报告。
706
用联网结算三个月至十二个月、限制其接受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范围
等管理约束措施。
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法规定,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
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,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
五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,依法给予处分。
第四十五条 隐匿、转移、侵占、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,由医疗
保障行政部门、财政部门、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追回;有违法
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
给予处分。
第四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、税务部门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、
定点医药机构、参与医疗保障工作的其他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,
泄露、篡改、毁损、非法向他人提供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、商业秘密、
个人隐私、个人信息的,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
给予处分;违反其他法律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。
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
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给予处分。
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
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违反本法规定,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
责任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四十九条 商业健康保险、与医疗保障有关的慈善捐赠、医疗
互助等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
等法律、法规规定执行。
第五十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。

返回查询工作台